土地使用到期后怎么办手续
土地使用到期后怎么办手续
一、土地使用权续期
土地使用权续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转让时应依法交纳契税。土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转让期限由出让合同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因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改变。
三、土地使用权回收
土地使用权回收是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从物权所有人手中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
1. 土地使用权届满。
2. 为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3. 因用地单位违反规定而责令收回土地使用权。
4.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并已全部撤离原行政村的,其使用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
6. 城镇居民私自买卖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收回集体所有。
7. 因实施城市规划而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8. 城镇居民生活用地,转为商品住宅出售的,应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其住宅用地使用权登记。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人的住房改为商业用房的,应注销其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
9.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他人的,受让人应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或缴纳土地出让金。
10. 擅自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征收其多收益的土地收益金;改变土地用途后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还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11. 违法占地建房的,依法拆除其违法建筑部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地处理。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土地使用权继承
可以作为遗产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公民个人依法继承的私有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依法继承的国有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可以继承的其他房地产所占用的相应国土面积。可以依法继承的其他房地产包括: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房地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纯收益部分(指通过继承取得房产所有权后发生的转移登记等所产生的费用扣除后的纯收益部分)、通过继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其他方式再行转让而产生的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