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申请有什么条件
房贷申请条件
一、贷款申请条件
1. 年龄在18-60岁的自然人。
2. 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
4. 征信良好,无不良记录。
5. 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保证。
二、申请购房贷款的资料准备
1. 身份证复印件;
2. 户口本复印件;
3. 结婚证复印件或单身证明;
4. 收入证明;
5. 银行流水单;
6. 一寸照;
7. 购房合同;
8. 首付款收据。
三、贷款流程
1. 提出申请:借款人持以上资料到贷款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个人信用借款申请表、借款合同。
2. 贷款审批:按照银行贷款管理科科长审批权限,依据受理意见、调查意见进行审批。其中,采取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出具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权利凭证原件;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应具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证书原件。银行审查批准后,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若最高债权超过30万元或单笔债权超过10万元,须经总行授权部门的授权。最高债权超过100万元或单笔债权超过30万元须经分行批准,最高债权超过分行批准权限由总行批准。签订借款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若采取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应办理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权利凭证的抵(质)押登记手续;若采取保证担保方式,应办理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自然人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的手续。
3. 合同变更:借款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后,如本人要求提前解除借款合同或部分解除借款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表并提交书面申请。自营个人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见下)。通过保证向第三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保证人应出具保证函。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的,应出具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付息的说明及保证函。经办行调查核实后,报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撤消手续;如合同解除条件成就但借款人尚未还款的,经办行可直接予以撤消。已办理抵押的,原抵押权利人出具书面同意函;质押财产权利凭证的兑现或提货日期先于贷款到期日的除外;有保证人的,须保证人出具书面同意函。经办行调查核实后,报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如已办理抵押和质押的,应在合同变更前征得抵押、质押权人的书面同意;采用其他担保方式的应落实新的担保措施。
4. 贷款结清:银行贷款结清后,由项目经办人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结清证明单,交会计部门专(复)核员办理贷款清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