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2023-12-09 02:37
房地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或权益。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没有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房地产保险中,只有对投保的房地产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进行投保。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包括:(1)告知,即投保人把有关投保标的的所有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所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及以什么条件接受风险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2)诚实,即投保人向保险人陈述的内容必须真实;(3)恪守信用,即投保人应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
三、近因原则
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是确定赔偿责任的一项原则。所谓近因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关系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在确定近因时,应首先从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关系中找出直接原因,然后确定近因。
四、损失补偿原则
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弥补其经济损失,即保险补偿。补偿的对象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补偿的目的是使被保险人的财产和利益得到恢复。房地产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或赔偿金只限于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对于被保险人的其他利得不予补偿。
五、代位求偿原则
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所致时,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然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是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原则。其含义是: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六、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对于重复保险实行分摊原则。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利益、同一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按照其承保的比例份额分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