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房产税规定
2023-12-08 11:29
企业房产税规定
一、纳税人
1. 纳税人:以房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 纳税人分类:(1)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2)纳税人:房屋所有人;(3)以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方式取得收入的个人和单位;(4)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二、课税对象
1. 课税对象:房产。
2.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3. 课征对象分类:(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2)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
三、征收方式
1.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 实行从租计征的,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四、优惠政策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 居民个人自用的非营业用房;
5.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
6. 免征房产税的还包括:在用的室外游泳池、理发室、浴室、猪圈等房间或场所;作车间使用的房屋;老年服务场所;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个人因学习、工作、居住需要的临时租用的房产;校办企业的经营用房;居民住房翻新重建(不包括商用房);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廉租住房;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