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改革细则
2023-12-23 20:34
房产税改革细则
一、引言
为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提高房产税税收效率,本细则旨在明确房产税征收范围、税率、优惠措施及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二、房产税征收范围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其中,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征税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房产税税率
房产税税率根据房屋用途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1. 住宅类房产税税率为1.0%-1.2%;
2. 商业类房产税税率为1.2%-1.5%;
3. 工业类房产税税率为0.8%-1.0%。
四、房产税优惠措施
1. 对农村居民自用住房免征房产税;
2. 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住房以及公园、名胜古迹等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3. 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住房免征房产税;
4. 对宗教寺庙、宗教院校、宗教团体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房产税征收管理
1. 房产税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2. 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如实报送有关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3. 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房产税,逾期将按日加收滞纳金;
4. 纳税人如发现有偷逃税行为的,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
六、附则
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