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暂行规定
2024-01-19 22:43
房产税暂行规定
一、房产税征收对象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房产,具体包括城市房产、县城房产以及农村房产。这些房产均需满足应税条件,方可被纳入征收范围。
二、房产税征收范围
1.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应税房产,均需依照本规定的计税依据及税率,缴纳房产税。
2.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产,不论其用途、面积、价值以及是否出租、自用等,均需纳入征收范围。
三、房产税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的计税价值。目前,本市采用的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具体减除幅度由市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房产税税率
本市房产税的税率为年利率12%。对于不同用途的房产,税率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对于非居住用房,其适用税率可能高于居住用房。
五、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应税房产的单位或个人。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六、房产税减免政策
对于一些特殊用途的房产,可以享受减免政策。例如,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自用的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还有一些其他减免政策,具体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七、房产税征收管理
1.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确保应征不漏。同时,应当积极推行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管效率。
2.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送有关资料,配合税务机关的稽查工作。如有违反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房产税违规处理
对于未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的单位或个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罚款、加收滞纳金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法律诉讼。
九、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权归当地税务机关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十、施行日期与废止日期
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请广大纳税人自公告之日起遵守本规定,按时缴纳房产税。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