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一项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所取得收入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是该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的税务处理
1.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2.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初始产权证明
1.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2. 取得初始产权证明应按照规定程序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3. 初始产权证明的核发部门应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初始产权证明。
三、其他事项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进行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将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适用相应的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
4.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准确核算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并按照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5.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事项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如有疑问或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处理、初始产权证明的取得以及相关的涉税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